何謂“合理的補償”?

  美國最高法院2005年關於“凱洛訴新倫敦城”一案①的裁決震驚了許多美國人。大法官桑德拉·戴伊·奧康納和克拉倫斯·託馬斯分別對本案提出了不同意見,他們依據的是功利主義效率,盡管他們沒有使用這個術語。

  導致本案件的諸般事件緣於制藥巨頭輝瑞公司的高管們作出的決定,他們想在康涅狄格州的新倫敦城設立一所研究機構。為了履行據報道是輝瑞公司入駐條件的事宜,新倫敦城開始清空擁有115戶居民的貝瑟爾堡海滨社區。3雖然其中的106戶房主同意按市政府的出價出售他們的住宅,但另外9戶拒絕了。於是,市政府設法運用土地徵用權,來迫使這9戶居民騰空他們的房子,並給他們支付“合理的補償”。然而,在收到驅逐告示時,這些居民沒有帶上金錢細軟離開,而是將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

  那兩位持異議的大法官均對“合理補償”的數額提出了意見,且新聞分析將他們的意見描述成大同小異。託馬斯甚至附議了奧康納的裁決。但事實上,兩份裁決反映了大不相同的、幾乎完全相反的意見。

  託馬斯不認為這些居民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他解釋說,“所謂的‘城區改造’計劃對他們徵用的房地產提供了某種補償,但是這些土地之於這些流離失所的個人的主觀價值,是任何賠償都不能夠彌補得了的”。託馬斯顯然誇大其詞了,他甚至不能相信“不補償都是可能的”。但是,當政府需要為某一專案騰出土地時,它往往選擇去譴責窮人家庭,而非富有之家,因為政府相信“合理補償”將會更低。託馬斯找到了一個反驳這種邏輯的論證。他想要解釋的是,為什麼一處住宅對一戶貧窮家庭的價值不低於一處住宅對一戶富有家庭的價值,即使房屋本身的出售價格各不相同。託馬斯聲稱一處住宅對其住戶的價值無窮大,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因為無窮大對於窮人及對於富人是一樣的。雖然一處住宅對於一個家庭的價值事實上不可能無窮大,但從窮人家庭和富人家庭兩相比較來看,它仍可能具有相同的價值,甚或有更高的價值,如果這一價值不是以美元而是用效用衡量的話。其原因是,富有之家有更多的手段去適應其住宅的失去。因此,一個貧窮家庭的WTA可能高於一個富有家庭的WTA。因為他隐含地對窮人的效用與富人的效用作了比較,託馬斯所用的檢驗是功利主義的。

  奧康納法官也提出了“合理補償”的問題,她是就其中一名原告的情況提出的。那名原告名叫威廉米娜·德瑞,一直和她60歲的丈夫住在她1918年出生時的房子里。德瑞夫人的房子由他們的家族擁有一百多年了,德瑞的兒子就住在他們的隔壁。顯然,把他們逐出所住房屋將給他們帶來痛苦。一處房子對於住在其中的家庭而言具有額外的價值,遠高於市場價格,奧康納相信,向被剥奪房產的房主支付他們房屋的市場價值,是不足以補償他們的損失的。奧康納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按照她的論證作始終如一的推廣,則只會支援如下的實踐:更富有房主的房產被徵用時要給予他們更大的補償。奧康納關心的是被徵用物的價值,而託馬斯關註的是人們對所屬物被徵用時的適應能力。

  密歇根州對新倫敦城一案的裁決作出反應,通過了一項新的法律,它處理了奧康納的而非託馬斯的關註。法律要求對原住宅的“合理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的125%。4這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去徵用窮人房產而非富人房產的動機,對於“凱洛”裁決的這個補救措施顯然不是功利主義的。

  富人從政府那里得到的這種優惠待遇,連同“9·11”恐怖襲擊的受害者家庭所獲得的賠償一事,成了人們關註的焦點。富有家庭得到的補償額大大高於貧困家庭的所得,盡管前者有比後者更好的手段彌補損失。很明顯,這其中缺失了一條通過政府實行收入再分配的原則。若沒有它,政府就會用納稅人的錢來強化既有的收入分配格局,而無論這種格局多麼不平等。

本文摘自《我們的生活為何艱難》


何謂“合理的補償”?  《我們的生活為何艱難(普通人的經濟學)》深入淺出地梳理了經濟學的發展脈絡,叙述了古典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和大衛·李嘉圖等經濟學鼻祖和先驅)提出的經濟學理論,這些理論曾指導人們掌握經濟規律,發展生產力,為人類獲得更美好的生活作出了巨大貢獻。
  本書還指出了以維弗雷多·帕累託和約翰·克拉克等為代表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在何時以及如何背離了原來的經濟學傳統,他們從統治階級的利益出發,通過別有用心地把經濟學大廈的基石——效率定義(早期版本的定義是很關註收入分配的)——蓄意加以改變,使那個早期定義失去權威性。從而釜底抽薪地將古典經濟學理論指明的方向一舉扭轉,把經濟學變成了為統治者服務的“僞科學”,從而導致世上出現小部分人“朱門酒肉臭”、大部分人“路有凍死骨”的貧富懸殊局面。